四川中恒雅投建设有限公司

**与中恒雅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826民初826号 原告:**,男,196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 被告:中恒雅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九里堤中路********。 法定代表人:杨**,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中恒雅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丽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方 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