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811执648号
申请执行人:济宁市建平地震工程研究所。
被执行人: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勘探中心郑州基础工程勘察研究院。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已自动履行完毕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9)鲁0811民初450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闫飞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