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勘探中心郑州基础工程勘察研究院

济宁市建平地震工程研究所、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勘探中心郑州基础工程勘察研究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811执648号
申请执行人:济宁市建平地震工程研究所。
被执行人: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勘探中心郑州基础工程勘察研究院。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已自动履行完毕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9)鲁0811民初450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闫飞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