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8执214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勘探中心郑州基础工程勘察研究院,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14747440D。
被执行人:济宁点石置业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住所地金乡县城文峰东路路北九星花园大门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828300005437。
被执行人:济宁点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城文峰东路路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557862038C。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6日依据济仲调字(2016)第623号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济宁点石置业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济宁点石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当事人之间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完全履行了执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济仲调字(2016)第623号调解书执行完毕,(2017)鲁08执214号执行案件结案。
本裁定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英
审判员 XX
审判员 李贺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邵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