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勘探中心郑州基础工程勘察研究院

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勘探中心郑州基础工程勘察研究院、济宁市建平地震工程研究所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8民终60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勘探中心郑州基础工程勘察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梁晓东,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红魁,河南建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宁市建平地震工程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李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翠艳,山东凡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勘探中心郑州基础工程勘察研究院因与被上诉人济宁市建平地震工程研究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0811民初4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查明,双方于2017年7月12日结算后,上诉人又收取了合作项目的余款20万元,但一审认定该事实的证据材料未经双方质证;一审判决还查明对于济宁永基城住宅项目、济宁中德广场项目、中德花园项目、济宁南风花园项目等系上诉人于2013年签订合同,合同约定30日内上诉人提供报告,上诉人于2015年才出具报告,但认定该事实的相应技术合同,亦未经双方质证。综上,一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0811民初42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勘探中心郑州基础工程勘察研究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63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连芳
审判员  扈 琳
审判员  张思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史庆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