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勘探中心郑州基础工程勘察研究院

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勘探中心郑州基础工程勘察研究院与濮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濮阳市实验小学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9民初164号
原告: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勘探中心郑州基础工程勘察研究院,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
法定代表人:梁晓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红魁、张翰林,河南建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颜群增,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卫,该单位法律顾问。
被告:濮阳市实验小学,,住所地濮阳市垂柳街**
法定代表人:李慧军
原告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勘探中心郑州基础工程勘察研究院与被告濮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濮阳市实验小学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勘探中心郑州基础工程勘察研究院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勘探中心郑州基础工程勘察研究院的撤诉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勘探中心郑州基础工程勘察研究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3619元,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李瑞坤
代理审判员  杨 浩
代理审判员  肖敬楠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永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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