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9民初170号
原告: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勘探中心郑州基础工程勘察研究院,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7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建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颜群增,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法律顾问。
被告:濮阳市外国语学校,住所地濮阳市益民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勘探中心郑州基础工程勘察研究院与被告濮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濮阳市外国语学校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勘探中心郑州基础工程勘察研究院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勘探中心郑州基础工程勘察研究院的撤诉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勘探中心郑州基础工程勘察研究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3619元,免予收取。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