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圆杰科技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与安徽圆杰科技装备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3民初1004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锋,安徽龙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三转,安徽龙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安徽圆杰科技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庐阳区工业园杏花分园内5号厂房101室。
负担代表人:周祥,执行董事。
被告:**,女,198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本院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圆杰科技装备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袁良群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孟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