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03民初2402号之二
原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蓝田镇西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MA347YBB75。
法定代表人:陈文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清江,福建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兵,福建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大晶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云陵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2674032885D。
法定代表人:吴世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川,福建诺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亚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鹤鸣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6285865536。
法定代表人:陈振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漳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水仙大街55-33号。
法定代表人:蔡元利,主任。
原告****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大晶光电有限公司、福建亚明工贸有限公司第三人漳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魏志艳
人民陪审员 杨松辉
人民陪审员 杨立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蔡国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