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大晶光电有限公司

漳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某某光电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02民初2913号
原告:福建盛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蓝田镇西坑村,统一社会信息代码91350603MA347YBB75。
法定代表人:陈文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杨清江,福建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郑小兵,福建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大晶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云陵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2674032885D。
法定代表人:吴世忠,总经理。
被告:福建亚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鹤鸣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6285865536。
法定代表人:陈振杰,总经理。
被告:漳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水仙大街55-33号。
法定代表人:蔡元利,主任。
被告:****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高新区海西高新技术产业园久策大厦A座13层135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077410091R。
法定代表人:戴露,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盛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大晶光电有限公司、福建亚明工贸有限公司、漳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光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福建盛晟科技有限公司认为由于情况发生变化,没有继续诉讼的必要,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盛晟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福建盛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俊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吴泽帅
书 记 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