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洪源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洪源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606民初34103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伦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伦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洪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沙溪镇星宝路1号星宝明珠花园63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QP4Y5E。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原告***与被告广东洪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8.3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胜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