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民初2696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马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代,广东扬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被告:广东洪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星宝路1号星宝明珠花园63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QP4Y5E。
法定代表人:秦兆泓。
原告***诉被告**、广东洪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04.9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霈锋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罗善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