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11民初4049号
原告:**,男,199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参,湖南湘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东县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洣水镇兴衡东路(卫生局集资房)。
法定代表人:朱和强,执行董事。
被告:湖南澳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长沙大道580号东城港1栋2527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丹丹,女,1989年7月12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200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被告:*中友,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原告**诉被告衡东县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湖南澳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