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民终5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白英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媛媛,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洋县中医医院,住所地:陕西省洋县。
法定代表人:翟小红,系洋县中医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书文,陕西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洋县中医医院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2020)陕0723民初2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陕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陕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均由上诉人陕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永吉
审 判 员 曹建祥
审 判 员 李俊霞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建芬
书 记 员 唐冰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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