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博锐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陕西博锐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洋县中医医院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民终5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白英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媛媛,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洋县中医医院,住所地:陕西省洋县。
法定代表人:翟小红,系洋县中医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书文,陕西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洋县中医医院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2020)陕0723民初2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陕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陕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均由上诉人陕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永吉
审 判 员 曹建祥
审 判 员 李俊霞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建芬
书 记 员 唐冰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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