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4960号
原告:***,女,汉族,住西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腊,陕西兆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蕾,陕西兆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一路1号1幢1单元12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663344342。
法定代表人:白英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陕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因不服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20]第1829号裁决书,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陕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先于本案受理。以上两案基于同一事实,互为原、被告,依法应当合并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陕0113民初4630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张丽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婉怡
打印:杨婉怡校对:常思敏2021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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