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24390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7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单县。
被告:陕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白英云,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多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媛媛
打印:相丽华校对:郝佳2020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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