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502财保2号
申请人:*西秦草自然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渭南经开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省渭南市。
法定代表人:焦峰,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西秦草自然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渭南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00元或者等额其他财产。渭南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移送本院,函告本院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00元或者等额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财产保全须具有法定事实和理由,只有出现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如当事人隐匿、转移、毁损、变卖财物,以逃避所应承担的实体义务以及争议的标的物系鲜活物品或者季节性很强的物品等,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告知申请人提供上述证据,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交,于2022年3月23日通过仲裁委向本院邮寄撤回申请保全申请书。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西秦草自然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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