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1民初10348号
原告:**,男,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范XX。
被告:陕西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何X。
被告:***,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
原告**与被告陕西某有限公司、陕西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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