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草自然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渭南经开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02财保8号
申请人:陕西秦草自然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张帆,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南侧。
法定代表人:樊俊梅,该公司总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红,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鹏,陕西云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渭南经开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香山大道3号。
法定代表人:焦峰,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秦草自然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渭南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0380003.6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等额价值之财产。渭南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移送本院,函告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0380003.6元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分公司为申请人陕西秦草自然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陕西秦草自然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渭南经开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账号为XXXXXXXX********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被申请人渭南经开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账号为XXX********的银行存款;
三、以上两项保全金额以100380003.6元为限。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秦草自然生态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莉
审 判 员  薛沙荣
审 判 员  黄雪锋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夏瑞洁
书 记 员  许姣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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