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草自然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厚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某某自然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财保7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xxxx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1MA6UP7QW8K。
法定代表人:范xx,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鱼xx,男,19xx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该公司,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陕西xx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2MA6Y7A944E。
法定代表人:李xx,系该公司总经理。
陕西xxxx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xxxx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作出(2022)陕0111财保2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xxxx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2900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陕西xxxx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供保证金429000元作为担保,请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xxxx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陕西xxxx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29000元的冻结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的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菊娜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司成沅
书 记 员 李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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