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草自然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厚犇建设工程公司与陕西秦草自然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111民初1104号
原告:陕西厚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办沋西村九组
法定代表人:李培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国强、吴小勇,(实习),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秦草自然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范君业,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女,199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行政经理。
原告陕西厚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秦草自然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贺延昌独任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国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29000元;2、工程款违约金14585.9元(以40万元为基数,按照万分之一计算,自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2月12日;以429000元为基数,按照万分之一计算,自2021年2月1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占算到起诉之日);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因陕沪高速桥下生态恢复工程专业工程分包合同事宜,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告截止2020年1月20日欠原告1929000元,被告承诺于2020年5月31日前支付50万元,8月31日前支付50万元。11月30日前支付40万元,剩余款项于2020年春节前支付;被告若未按照约定履行任何一期付款义务,则每迟延一天,被告向原告按照本期未支付款项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支付给原告1500000元,还欠原告429000元。
被告辩称,对欠款无争议,但对本金以外的费用不承担。
原告提供以下证据:专业工程分包合同一份、和解协议一份,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0月1日原告(分包方)和被告(承包方)签订《专业工程分包合同》一份,由原告承揽沪陕高速高架桥下生态修复工程。后原告(乙方)和被告(甲方)达成《和解协议》,内容:截止2020年1月20日,甲方欠乙方结算款192.9万元;甲方承诺于2020年5月31日前支付50万元,8月31日前支付50万元,11月30日前支付40万元,剩余款项于2021年春节前支付清;如甲方未按约定履行上述任一期付款义务,每迟延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按照本期未支付款项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等。协议签订后,被告向原告累计支付150万元,余款429000元未付。
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就付款所达成的和解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合同款项,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款项并按约定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违约,致使原告支出的诉讼费及保全费用,原告现要求被告承担,理由正当,对被告不承担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陕西秦草自然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原告陕西厚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29000元,并按每日万分之一承担该款自2021年2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迟延给付违约金。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54元、保全费用3665元,合计11619元由被告承担并与上述应付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贺延昌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瑶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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