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1财保468号
申请人:陕西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516。
法定代表人:宁XX,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X,系该公司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XX**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1MA6UP7QW8K。
法定代表人:范XX。
陕西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XXX**科技有限公司、陕西XXX**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23)陕0111民初5630号。申请人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XX**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45956.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已提供陕西XX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XXX**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45956.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7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
案件申请费125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喻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