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5执6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自然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1MA6UP7QW8K,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纺北路18号陕西颐高新经济产业园13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渭南经开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94MA6Y27YQ8J,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香山大道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副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自然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渭南经开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渭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渭仲字第209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渭南经开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请求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立案。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被执行人渭南经开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交纳了本案执行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本院(2023)陕05执61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