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381民初509号
原告:**,男,199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阆中市千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告:***,男,197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告:四川中衡安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东三路486号中铁西城5栋5楼501-50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86677952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恒与被告**、马在岭、四川中衡安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