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民初18321号
原告:四川中衡安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东三路**中铁西城******。
法定代表人:肖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银,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望云路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曹建国。
被告:胡跃,男,汉族,1989年5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陈锡齐,男,汉族,1957年9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男,汉族,1963年7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黄正伟,男,汉族,1964年7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原告四川中衡安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跃、陈锡齐、***、黄正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四川中衡安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中衡安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跃、陈锡齐、***、黄正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中衡安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13元,由原告四川中衡安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卢光一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杨晓希
书 记 员 张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