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衡安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81民初493号 原告:***,男,198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阆中市千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告:***,男,197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告:四川中衡安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东三路486号中铁西城5栋5楼501-50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86677952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中衡安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