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颢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信颐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苏州颢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5民初2419号
原告:苏州信颐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浒杨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朱利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石,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泰安村开元路5-3号。
法定代表人:吴伟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苏州信颐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被告***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诉讼中,原告苏州信颐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信颐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206元、减半收取14103元,由原告苏州信颐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伟明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邵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