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众晟联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众晟联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广合九禹固体废物处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8民初6014号
申请人:天津众晟联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西青道315号A区。
法定代表人:安勇。
被申请人:天津广合九禹固体废物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大河滩村中心街西段10号。
法定代表人:朱坤慧。
原告天津众晟联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广合九禹固体废物处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众晟联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交通工具、机器设备,或者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以人民币1916403元为限。申请人天津众晟联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保险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众晟联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广合九禹固体废物处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16403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晓雪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付娴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