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捷电梯(江苏)有限公司

11689沃捷电梯(江苏)有限公司与连云港美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509民初11689号
原告:沃捷电梯(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陶墩村。
法定代表人:吴玥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攀峰,江苏正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美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海宁东路****楼**商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5年2月28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
原告沃捷电梯(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捷公司)与被告连云港美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美方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刘成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沃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玥华、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攀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美方公司、***经本院传票送达诉状副本和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沃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沃捷公司和美方公司签订的《电(扶)梯设备定做合同》;2.判令美方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50000元;3.判令美方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元;4.判令***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美方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13日沃捷公司和美方公司签订《电(扶)梯设备定作合同》,合同总金额为165万元,约定合同签订后5日内沃捷公司向美方公司支付50000元的合同履约保证金,2018年9月20号美方公司应向沃捷公司发出入场通知书,美方公司应于2018年9月25日至2018年9月28日之内向沃捷公司支付40%预付款即660000元;另外合同约定由于非不可抗力原因,一方超过交货期或付款日六十天,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且违约方应按照本合同总金额3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后沃捷公司按照合同要求将50000履约保证金支付给美方公司,美方公司出具收据给沃捷公司,但其后美方公司迟迟不按照合同约定向沃捷公司发入场通知书,也不按照合同要求支付预付款项,以各种理由拖延履行合同义务,其后更是无法联系。另***为美方公司的自然人独资股东,其没有证据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应对美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沃捷公司诉至本院,望判如所请。
美方公司、***均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沃捷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美方公司、***均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经审查,本院对沃捷公司提交的电(扶)梯设备定作合同、收据、网上银行电子回执、通知函、快递回执记录、通话记录手机截屏以及到庭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予以确认。以上证据及当庭陈述证实:
2018年9月18日,美方公司作为定作方(甲方)就连云港某项目与沃捷公司作为承揽方(乙方)签订电(扶)梯设备定作合同一份,约定美方公司向沃捷公司定作乘客电梯、观光电梯、自动扶梯共计10台,总价款165万元。合同第二条第一款约定,本合同签订之5日内,甲方向乙方开具履约保证金收据后,乙方向甲方支付50000元的合同履行保证金,大写伍万元整,2018年9月20号甲方向乙方发出入场通知书,2018年9月25日至2018年9月28日之内,甲方付乙方40%预付款,计人民币660000元,大写陆拾陆万元整(其中甲方扣除115000元合同履行保证金,并开具履约保证金收据)。货到现场验收合格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的50%的提货款计825000元,大写捌拾贰万伍仟元整。设备安装完毕甲方退还乙方合同履行保证金165000元,大写拾陆万伍千元整。验收取证后甲方付乙方合同价格的7%计115500元,大写拾壹万伍仟伍佰元整。剩余合同价格的3%(49500元,大写肆万玖仟伍佰元整)作为电梯的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一年后(验收取证后一年)甲方退还乙方……。第八条第六款约定,由于非不可抗力原因,乙方逾期交货或甲方逾期付款或逾期提货的,违约方应按逾期部分电梯设备金额万分之四/天的比例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总价的5%。超过交货期或付款日六十天,违约方仍然不能履行提货或付款或交货义务的,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且违约方应按本合同总金额的30%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违约须返还甲方已付全部货款。
2018年9月18日,沃捷公司向美方公司支付了履约保证金50000元。2019年7月23日,沃捷公司发函催告美方公司支付预付款,或要求返还保证金并赔偿损失共计10万元。
另查明,美方公司自2016年12月20日登记成立,为自然人独资公司,***为唯一股东。
庭审时,沃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述,美方公司迟迟不履行合同义务,且不退还保证金,逾期付款日期已超过60日,达到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
本院认为,原告沃捷公司与被告美方公司之间订立的定作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案涉合同对发出入场通知书及付款时间进行了明确约定,现被告美方公司超过60日逾期未付款,经原告发函催告后,被告美方公司仍未积极履行合同,显属违约,根据案涉合同约定,守约方沃捷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现原告通过诉讼方式请求解除案涉定作合同,案涉定作合同自诉状副本送达之日即2019年9月4日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原告支付的履约保证金50000元,合同解除后,被告美方公司应当返还,故原告关于返还50000元的履约保证金的诉请,正当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案涉合同约定,被告美方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解除合同,违约方美方公司应按照合同总金额的30%支付违约金,因违约金约定过高,且原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因被告美方公司的违约行为而存在损失及具体损失金额,本院酌情调整违约金为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8年9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另外,被告美方公司系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被告***作为美方公司的唯一股东,未提交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应当对被告美方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美方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沃捷电梯(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美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8日签订的《电(扶)梯设备定作合同》于2019年9月4日解除;
二、被告连云港美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沃捷电梯(江苏)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50000元,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8年9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对被告连云港美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62。)
赔偿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25元,由被告连云港美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名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
审 判 员 刘成文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玮芝
书 记 员 王率先
附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四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