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执247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普萨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4323941972T,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运河东路148号。
法定代表人:孟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无锡古庄创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N5GLW6E,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堰新路311号3号楼1508室。
法定代表人:沈全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霞丹,该公司会计。
申请执行人无锡普萨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萨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古庄创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庄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206民初62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一、古庄公司同意支付普萨公司《惠山古庄创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40MW农业光伏发电项目运行与维护及生产管理委托合同》项下2020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的费用合计1200万元。古庄公司自2020年12月开始,每月5日前支付150万元,直至付清为止。二、若古庄公司未按约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普萨公司有权就未履行标的额申请强制执行。三、双方就本案无其他纠葛。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0900元,由古庄公司负担,于2020年12月5日前直接支付给普萨公司。因被执行人古庄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并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提供财产线索情况表、申请执行人须知和执行风险提示,要求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古庄公司在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无锡供电分公司的电费收入10365222.33元,对余款1715677.67元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古庄公司于2021年7月30前支付134777.67元、8月30日前支付120万元、9月30日前支付余款38090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普萨公司与被执行人古庄公司在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本案可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古庄公司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普萨公司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严庆丰
审判员 许正平
审判员 荆 佩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翰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