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瑞天华宇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瑞天华宇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新疆中信国安葡萄酒业有限公司玛纳斯县分公司、新疆中信国安葡萄酒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2324民初1107号
原告:新疆瑞天华宇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四平路2288号4号办公13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中信国安葡萄酒业有限公司玛纳斯县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乌伊路5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中信国安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乌伊路5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疆瑞天华宇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中信国安葡萄酒业有限公司玛纳斯县分公司、新疆中信国安葡萄酒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立案。原告新疆瑞天华宇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瑞天华宇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瑞天华宇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4元,减半收取397元,由原告新疆瑞天华宇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闫新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