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2324民初1356号
原告:新疆瑞天华宇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四平路2288号4号办公1305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玛纳斯县塔河工业园北区嘉润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法务专员。
原告新疆瑞天华宇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新疆瑞天华宇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瑞天华宇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瑞天华宇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12元,减半收取计2956元,由原告新疆瑞天华宇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