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三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与云南三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隆仲执字第00005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
被执行人云南三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永福。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云南三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保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的保劳人仲案字(2015)第0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1、由被执行人云南三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按保劳人仲案字(2015)第01号仲裁裁决书(第一项至第三项)支付给申请人**20660元。2、由云南三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依法缴纳**(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5月22日)的社会保险。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云南三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5日将支付给**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6100元;2015年5月份的工资2300元;垫付机票费2260,合计20660元及依法缴纳**(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5月22日)的社会保险全部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云南三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云南三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已履行全部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保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保劳人仲案字(2015)第01号仲裁裁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裁决内容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孟黎
审判员  李 孝
审判员  丁云文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蒋宇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