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矿业有限公司

中国地质矿业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辖终1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地质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贞西里三区26楼。
法定代表人:宋永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7年3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
原审被告:李栎,男,汉族,1959年12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
上诉人中国地质矿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21)豫0183民初6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国地质矿业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21)豫0183民初60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一审按照合同纠纷确定管辖不当,即使本案按照合同纠纷确定管辖,也应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当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为合同履行地。***住所地为河南省,属于一审法院管辖范围,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马清来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杜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