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3民初605号
原告:***,男,197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告:**,男,195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伟,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地质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贞西里三区2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06258E。
法定代表人:宋永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洁,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挨成,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中国地质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4166元,减半收取计1708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海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朝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