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3财保888号
申请人:***,男,197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峰,男,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系新密市青屏办事处幸福街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的公民。
被申请人:**,男,195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原籍位于河南省民权县。
被申请人:中国地质矿业有限公司(原中国地质矿业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贞西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100006258E。
法定代表人:宋永祺。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41.23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申请人***申请撤回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晓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