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矿业有限公司

某某让与中国地质矿业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281民初549号之一 原告:**让,男,汉族,1948年6月5日出生,住义马市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鸿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地质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里三区2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06258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挨成,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洁,女,汉族,1992年2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系该单位法务,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7年7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 原告**让诉被告中国地质矿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让于2022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让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71元,免于收取。 审 判 长  余 飞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张 乐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