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281民初549号之一
原告:**让,男,汉族,1948年6月5日出生,住义马市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鸿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地质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里三区2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06258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挨成,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洁,女,汉族,1992年2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系该单位法务,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7年7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
原告**让诉被告中国地质矿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让于2022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让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71元,免于收取。
审 判 长 余 飞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张 乐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