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民初48324号
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定区江桥镇***3616号-3618号。
法定代表人:张锡淼。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10月16日出生,满族,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地质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里三区26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洁,女,199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中国地质矿业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绿奕娴,女,199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中国地质矿业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地质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双方庭外和解,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