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济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3民终10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11月26日出生,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经济开发区(金成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都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29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74年1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菏泽市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都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2023)新2327民初7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预交),减半收取6,90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洁 审 判 员  彭 涛 审 判 员  杨 敏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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