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3民终10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11月26日出生,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经济开发区(金成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都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29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74年1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菏泽市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都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2023)新2327民初7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预交),减半收取6,90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洁
审 判 员 彭 涛
审 判 员 杨 敏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