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26民初1162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08月18日出生,现住陕西省***。
被告:吴起大益山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297号。
被告:安徽斑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石门北路、翡翠路东香水郡2幢商112/112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吴起大益山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安徽斑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