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新华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固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内0222执17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5922265H,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29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新华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81595063755R,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广华大道一段22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新华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固阳县人民法院(2021)内0222民初2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被执行人标的金额1921233.12元。本院于2023年03月0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1.**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 2.**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 3.**被执行人名下有长城牌汽车二辆车牌号川XQ××**、川XM××**车辆,上述车辆无法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 三、通过社区调查、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内0222执17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有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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