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济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112民初6015号 原告:***,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道。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漫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88元,减半收取计5444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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