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623民初1627号
原告:鄂尔多斯市鸿福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玛拉迪东街芒哈图北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蔚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鄂尔多斯东街1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29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鄂尔多斯市鸿福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日立案。因原告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办理缓交、减交或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鄂尔多斯市鸿福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