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固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内0222执3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2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5922265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协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协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新华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广华大道一段2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81595063755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新华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内0222执3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人可在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员 尉杰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