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6民初5055号
原告:中国美术学院风景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荡街道西斗门路**。
法定代表人:陈坚,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慧燕、陈金峰,浙江金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戴山集镇九龙山路**
法定代表人:钱国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浙江西塞山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妙西镇集镇凤凰山路**/div>
法定代表人:姚世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丽华、袁逸飞,浙江泽大(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美术学院风景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西塞山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中国美术学院风景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美术学院风景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美术学院风景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4700元,由中国美术学院风景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玲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夏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