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美术学院风景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福建索佳艺迷乐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中国美术学院风景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124执18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美术学院风景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143104202G。
法定代表人:陈坚,院长。
被执行人:***佳艺迷乐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东桥镇南坑村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MA32237X8Q。
法定代表人:刘榕冰,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中国美术学院风景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佳艺迷乐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闽0124民初8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2149150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点对点、总对总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部门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登记信息进行查询,2020年9月2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佳艺迷乐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仅有少量存款,不具备执行条件。此外暂未发现本案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经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兆俊
审判员  任建军
审判员  王 凯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卢伶俐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