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美术学院风景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河南城市建筑咨询有限公司、中国美术学院风景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民辖终3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城市建筑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蒲西区建蒲西路金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美术学院风景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河南城市建筑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咨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美术学院风景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美院设计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2022)豫0783民初685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城建咨询公司工商注册地址为“长垣市蒲西区建蒲西路金苑小区”并在此处实际经营,没有出现无人办公的情况,为本案合同履行地,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该院将本案移送其他法院处理违反法律规定;二、城建咨询公司在向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立案前,曾向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申请立案,被裁定不予受理,因此本案不宜再移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定本案由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有关规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城建咨询公司虽然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有办事机构,并有业务团队办公,但尚不足以证明该地为其主要办事机构。且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曾对城建咨询公司就本案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为及时审理民事案件,解决纠纷,本案由城建咨询公司登记地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为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2022)豫0783民初6851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