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美术学院风景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国美术学院风景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淳安千岛湖玉郎巨星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127执153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中国美术学院风景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博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淳安千岛湖玉郎巨星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鼓山大道186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王汀、***,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美术学院风景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淳安千岛湖玉郎巨星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127民初100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美术学院风景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淳安千岛湖玉郎巨星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美术学院风景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设计费1744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12月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4.8%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淳安千岛湖玉郎巨星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及相关义务告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淳安千岛湖玉郎巨星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淳安千岛湖玉郎巨星文化创意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淳安千岛湖玉郎巨星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公积金、有价证券、收益类保险、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淳安千岛湖玉郎巨星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15845.97元及浙商银行的存款1001.59元,用于缴纳案件受理费14778元,申请执行人受偿2069.56元。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淳安县千岛湖镇珍珠半岛的土地一宗【权证号为浙(2017)淳安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首封法院为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本院已依法向该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另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淳安千岛湖玉郎巨星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将本案被执行人公司移送破产审查。至今被执行人尚欠案款1741930.44元及利息,另尚应承担执行费30256元。 鉴于被执行人淳安千岛湖玉郎巨星文化创意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淳安千岛湖玉郎巨星文化创意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朱惇昊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