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美术学院风景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国美术学院风景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与上海闲途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79949号 原告:中国美术学院风景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兰台(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闲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C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美术学院风景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闲途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美术学院风景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闲途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中国美术学院风景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上海闲途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查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美术学院风景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闲途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020.50元,由原告中国美术学院风景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婉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