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8民初21558号
原告:**,男,汉族,1997年1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告:重庆荣丰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鸡冠***口村***温泉旅游文化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62676920C。
被告:***柴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凤街道**支路18号五凤住宅三期6-7号楼连体衣层02店面-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48R0H2U。
被告: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1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527857P。
原告**与被告重庆荣丰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柴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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