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辽0202民初16号
原告:***,男,196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滇池路51号4层6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保利东港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五五路46号1-4-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江中路688号16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大连保利东港房地产有限公司、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